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2024-05-19 07:23

1. 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及对象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含未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全民带集体的混岗人员),都必须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第二条 统筹项目
  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规定,统筹如下项目:
  1.退休费(含退职费)。
  2.离休费(即原基本工资和按国家及省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
  3.副食品价格补贴。
  4.粮差补贴。
  5.离、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按国家规定十七元标准)。
  6.因工残废护理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8.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金。
  9.按省政府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一九五二年、一九五六年前参加工作增发15%和10%退休费)。
  10.广州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十元)。
  11.主要副食品、粮油价格补贴(二十元四角四分)。
  12.生活困难补贴(五元)。
  13.肉菜补贴(六)。
  退休职工医疗费和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集体单位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均按中组发[1982]11号文《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退休基金的统筹,以“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为原则。提取比例计算,以一九八七年市属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九项),一九八八年发给在职固定职工、退休职工二十元四角四分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退休职工五元生活困难补贴、十元广州市生活补贴、六元肉菜补贴等退休费用之和为基数计提23.5%的退休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退休统筹基金的缴纳和支付,实行“定额计提,定额拨付,先提后付”。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和“委托付款”方式按月进行收缴和发放,半年结算。
  退休基金必须按时如数缴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以0.5%的滞纳金;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外,另加收退休基金补交额的5%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全部转入退休基金。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退休基金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退休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同城居民个人储蓄日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按月核实各单位应征集和发放金额,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交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退休基金统筹总额提取5%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金。提取0.5%的管理费,作为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第六条 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提前退休的,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市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而提前退休的职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退休费用。第七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歇业情况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其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如出现并、分的情况时,由所归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必须将退休基金列入租赁、承包基数内。租赁、承包者应对本企业的退休基金统筹承担责任,按规定缴纳退休基金和发放退休金。第九条 因亏损等原因缴纳退休基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缓期缴交,但一次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区、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2.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3. 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广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已,个人缴费比例为8%。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4%。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根据通知,全省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调整至14%;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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