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4-05-07 19:41

1.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为He 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 HNPCEB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业开展活动,积极为政府服务,积极为会员服务,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第二章 服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一) 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二)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三) 开展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招投标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四) 扩大对外交流,加强行业合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本行业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才。编辑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有关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的学术交流活动;(五)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六) 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自愿加入本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3、 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本会会员的范围:1、 本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2、 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1、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二) 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1、 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2、 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 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积极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市、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终止事宜;5、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十二)聘请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同意后聘用;(五) 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协会章程

2.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7月23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四)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 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六)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七) 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八) 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二) 单位会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三) 个人会员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四)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 捐赠或赞助;(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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