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回售触发价是什么意思?

2024-05-19 06:06

1. 可转债的回售触发价是什么意思?

回售触发价是指如果可转债发行公司的正股价跌到了回售触发价时,公司就会回售这笔可转债,不会一直占用这笔资金。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价一直处于低迷的时候,若是这个价格持续处于回售价之下,那么上市公司就要还钱了,即这个债后期就将被取消。
在可转债中,回售触发价最重要的就是触发价格,触发价格越低越不容易出现回售,越高则越有可能由发行人承担收回可转债的义务。所以,回售价格将对可转债的纯债券价值有较大的影响。倘若一个上市公司希望持有人转股,那么他会设置一个较低的回售价格,然后转股后上市公司就不需要再还款。

可转债注意事项
可转债不同于股票,进入转股期有提前赎回,所以你以高价买了可转债遇到了提前赎回你是很难受的,如果后面价格冲一冲突破你的买入价还好,如果不突破,投资有时候就跟生活一样,越担心的事情越会发生,俗称墨菲定律。
所以我们买入的时候把价格控制在提前赎回的条件下。有的可转债是转股价值120,有的是130,具体可转债设置不同买入价格。把价格控制在提前赎回的转股价值价格以下还可以避免买入高价高溢价可转债。

可转债的回售触发价是什么意思?

2.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是固定的吗

不是的。一般有几种情况,会导致转股价改变

一、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转股价调整公式为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
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二、触发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向下修正议案,并且得到股东大会的通过。例如新钢转债募集说明书里面就有这样一条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3. 可转债转股价格如何确定?

由于可转债和股票价格(可转债对应的股票价格)都存在波动,要确定将可转债转股是否有必要,就需要通过计算来得出。可转债的转股价值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转债的正股价格/可转债的转股价x100,就可以得出理论上的可转债转股价格。通常情况下,可转债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且股价处于上升通道时,可转债价格也会随之不断上涨,反之则反。因此可转债的价格与正股的走势紧密相关。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可转债转股价格如何确定?

4. 可转债回售是什么?可转债回售的条件有哪些?

可转债回售:可转换债券的优势在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的修正条款。由于股价是无法预测的,因此,如果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继续下跌并且长时间低于转换价格,则没人会去股份转换。但是,上市公司缺乏资金,也不想偿还,因此可转换债券通常具有转换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大多数是在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当前水平(至少有15个交易日)时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的交易日。当转换价格的80%(大约85%)时,公司可以行使修改后的条款。具体步骤如下:步骤1,董事会提出下调转换价的方案,并宣布股东大会的表决日期;步骤2,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则转换价向下修正成功。这样,可转换债券的溢价率将大大降低,甚至成为实值可转换债券。只要股票反弹,转换就可以完成。

例如:蓝思转换债券首次上市时的转换价格为24.18,随后股价下跌,转换价格降至16.18。结果,股价继续下跌。该公司渴望进行转换,并将转换价格再次降低至8.97。此后,股票大幅反弹。那些投资基础股票的人并没有解决他们的套利问题,但是蓝思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已经获得了50%的收益。当然,如果满足降级条件,上市公司可能不会立即修改转换价格。降级是他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尤其是一些优秀的公司不愿意过多地稀释其股份,而有些则愿意在到期时偿还其资金。

大多数上市公司仍不愿偿还这笔钱,并积极调整转换后的股价。转换价格修订的底线:转换价格修订后,不得低于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因此,许多银行可转换债券很难降低转换股价,只能等待股价上涨强制赎回条款:上市公司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强制赎回可转换债券。如果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不低于转换价的130%(含130%),且部分公司为120元,则上市公司有权按面值增加赎回具有一定利息的可偿还债务。

强有力的赎回条款的目的是促进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换,因为转换过程是不可逆的,并且公司不必在转换后还钱。在强制赎回之前,请注意转换股权或出售可转换债券,否则您将蒙受巨大损失。

5. 可转债回售的回售条款

可转债回售是什么意思

可转债回售的回售条款

6.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7.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一、可转换债券的组成部分
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
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
二、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
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我们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三、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限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还是属于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制下原有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现大体趋于一致。在授权资本制下,筹资机制灵活,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限上,将之归属于董事会。例如,1963年前的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需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决议通过而授权时,始得发行转换公司债。而1963年4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则特别授予董事会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属权。与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基本相同的还有加州公司法与密西根州实业公司法等,前者规定,除非基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得决定任何转换权之条件。后者于1972年法中规定,若基本章程别无规定,公司可发行应持有人选择而转换成该公司所发行的他种公司债或股份的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8. 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

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我们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一、可转换债券的组成部分
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
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
二、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三、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限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还是属于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制下原有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现大体趋于一致。在授权资本制下,筹资机制灵活,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限上,将之归属于董事会。例如,1963年前的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需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决议通过而授权时,始得发行转换公司债。而1963年4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则特别授予董事会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属权。与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基本相同的还有加州公司法与密西根州实业公司法等,前者规定,除非基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得决定任何转换权之条件。后者于1972年法中规定,若基本章程别无规定,公司可发行应持有人选择而转换成该公司所发行的他种公司债或股份的公司债。